新的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锅规》)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1996年颁布)、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1991年颁布,1997年修订)、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1993年颁布),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》等进行整合制定的。《锅规》在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、使用、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,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题内容,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;从锅炉发展的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、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,《锅规》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;结合当前节能降耗的基本国策,《锅规》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及我国电力、机械、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,重点增加了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,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,给新材料、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。笔者认为新《锅规》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:
一是新《锅规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,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、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该规程的要求。
二是新《锅规》适用于符合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、承压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,以及以余(废)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、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(废)热锅炉。
1.锅炉本体。由锅筒、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,炉膛、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(包括烟道和风道),构架(包括平台和扶梯),炉墙和除渣设备等设备所组成的整体。
2.锅炉范围内管道。
(1)电站锅炉,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、主蒸汽管道、再热蒸汽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。(2)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,分为有分汽(水、油)缸的锅炉和无分汽(水、油)缸的锅炉。
3.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。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、压力测量装置、水(液)位测量与示控装置、温度测量装置、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,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。
4.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。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,包括燃料制备,以及汽水、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。
三是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:
(2)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.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.1MW的热水锅炉。
(3)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。
四是重新划定了锅炉级别:
A级锅炉: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 (表压,下同)≥3.8MPa的锅炉,包括:
(1)超临界锅炉,p≥22.1MPa。(2)亚临界锅炉,16.7MPa≤p<22.1MPa。(3)超高压锅炉,13.7MPa≤p<16.7MPa。(4)高压锅炉,9.8MPa≤p<13.7MPa。(5)次高压锅炉,5.3MPa≤p<9.8MPa。(6)中压锅炉,3.8MPa≤p<5.3MPa。
B级锅炉:是指额定工作压力0.8MPa<p<3.8MPa的蒸汽锅炉;p<3.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≥120℃的热水锅炉,以及额定热功率Q>0.7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Q>4.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。
C级锅炉: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 ≤0.8MPa,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>50L蒸汽锅炉;p<3.8MPa并且t<120℃热水锅炉,以及0.1MW<Q≤0.7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0.1MW<Q≤4.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。
D级锅炉:是指p≤0.8MPa,并且30L≤V≤50L的
蒸汽锅炉;p≤0.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≤0.5t/h的汽水两用锅炉,以及仅用自来水加压并且t≤95℃的热水锅炉和Q≤0.1MW有机热载体锅炉。